今天在《羊城晚报》上看了一则案例审判报道,某原告为了向某超市索赔,事先资金积累好录音器材,伙同他人假装到超市“盗窃”,并故意让超市的保安发现,随后将保安控制、盘问、殴打他的过程录下。凭此证据原告到法院起诉超市,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及其他医疗费损失。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事情的真相亦随之水落石出。这和“撞车党”现象是极其相似的,故意制造一种“被害”或“自残”,然后再向“加害”者索赔,不同的是本案的当事人利用了“法律”手段来“维权”,事先做好了取证的准备,而且直接的目的是冲着五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当事人瞄准了这个法规,欲以“合法”的形式,实现非法的目的,但最终事情败露,偷鸡不成蚀把米。但非置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的古训于脑后,连自已的生命健康都不顾,赤裸裸的金钱至上主义。
民事上的“引诱侵权”和刑事上的“防卫挑拔”也是极相似的,均是故意引诱他人主动侵犯自己,而后进行恶意的“反击”,不同的是法律性质上之区别。超市保安以暴易暴的做法是不当的,私力救治以足以保护自身人身产财安全为限,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同时就医疗费的损失,判令超市承担一部份的过错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非纵容“引诱侵权”,驳回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本身就是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上的否定。如果说王海打假是合法的“刁民”的话,本案原告就是非法的“刁民”了,但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而论均无法跟王海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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