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王蒙等6位著名作家将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便在网上随意传播他们作品的世纪互联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王蒙等人最终获胜。此案成为国内轰动一时的作家告网络侵权的首例。因事关名人,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纷纷进行报道,北京电视台还对庭审做了现场直播。
1998年5月,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互联)未经6位作家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了7部小说:王蒙《坚硬的稀粥》、张抗抗《白罂粟》、毕淑敏《预约死亡》、张洁《漫长的路》、张承志《北方的河》及《黑骏马》、刘震云《一地鸡毛》。
1999年6月,6位作家联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世纪互联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网上作品要不要支付报酬
此案在1999年9月由海淀法院一审开庭,诉讼过程中,双方展开辩论的焦点之一是: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要支付报酬?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法庭要求当事人就此展开讨论,其用意也是想听到更好的建议。
关于网络作品的报酬支付问题,当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理此案之前的1999年4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一个《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这个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报酬标准是千字30至100元,转载是千字50元。对以数字传输发表的作品,如何支付报酬未做规定。
此案一出,各界对此莫衷一是。庭审时,双方律师也都没有提出明确主张。只是世纪互联的代理律师认为,网上作品的报酬,应该比纸介报酬低一些。
法庭上的另一个辩论焦点是侵权事实是否成立。6位作家的代理人强调,世纪互联未经作家本人同意擅自刊载他们的作品,“事实铁证如山”。
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合议庭这样认定: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既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应当给予赔偿。
1999年9月18日,海淀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世纪互联向6位作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580元。
世纪互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
二审法院支持6位作家
北京一中院开庭那天,6位作家均未到庭,但是,场面依旧引人注目。当时北京市有20余位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他们当中有研究人员、大学教授和一些知名公司的总经理。法院特邀的监督员也落座于大法庭的前排位置。
世纪互联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时还是就两个“老话题”争来争去。首先,未经许可,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侵权?世纪互联认为,应当通过著作权法的修订或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若判定为侵权,是对法律的扩大化解释,加大了网络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对互联网的发展极端不利;其次,对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损失额度双方意见相左。世纪互联一再强调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他们一再强调自己是无辜的,在登载6位作家的作品时,网页上已经有这样的声明:“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知”。
对世纪互联提出的本案对网络发展的影响问题,法院认为有关网络服务商承受能力的辩论不能成为法定的免责理由,对此法院不加以评论。但审判长同时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同样是一件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事情。
庭审没有掀起多少波澜,双方也没有提供更新的证据。法院最后认定,被上诉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使用权,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网络作品的使用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对在网络上使用他人的作品不进行规范。在网络上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使用者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海淀法院的原审判决。
成败坦然 相信未来
自1998年以来,电脑和互联网在我国迅速普及,网上侵权案日益增多,案例也五花八门。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传播到互联网上供大众免费浏览,严重侵犯了作者的权益。6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一案,是当时影响最大的官司。
6位作家的最终胜诉,被媒体称为中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首例。有趣的是,在此案打响之后,有许多网站的读书栏目都快速地“关门闭户”,持观望态度。有一些网民对于6位作家还颇有微词,认为他们不支持网络的发展。事实上,网上信息产权不明,已成为中国网络发展道路上的一个“死胡同”。这个问题即使6位作家不提,也会有其他人提出来;即便当时不提,以后也会有人提。早一些把问题暴露出来,对网络的发展更有利。
有专家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使用方式并非是穷尽式的,网络作品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被涵盖在“等方式”之中。所以,确定网络侵权的性质和追究其相关责任并非无法可依。
这一判决,是对在网上使用作品付费尚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确认了“合理赔偿原则”,给关心此类案件的各界人士提供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思路——只要被侵权方提出“合理要求”并举证予以证明,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有评论说,这场官司的双方都不看重赔偿金额的多少。不但不看重赔偿额度,对双方的输赢似乎也不在他们关注视线内。谈到打官司的初衷,女作家张抗抗就明确说,不论输赢,只希望更多的网站能加强自律,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强化监管职能,切实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有意思的是,世纪互联也持这个观点。看来双方都比较理智冷静,与公众一样更多是关注由此案引发的法律、社会乃至文化的争议,关注这一案例将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
创造性的表述
王蒙等6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一案,在我国网络版权纠纷的审理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对互联网上出现的新问题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承认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权,这是后来被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雏形。
法官在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情况下,创造性地作了表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没有排除出现其他方式的可能。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等方式虽然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使得作品的使用范围得到了扩大,应当认定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的一种方式。
在此案成功审理的第二年,即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这里也是指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