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韩学术交流已经取得了长足性的发展,为了推进中国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了中韩刑事法热点问题学术研讨会,来自韩国和国内高等院校以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中韩两国的刑事法律热点问题,就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若干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现撷要综述如下:
犯罪论体系比较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认为,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乃是在学习前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整体格局上表现为两大块四要件耦合式的结构。两大块就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将犯罪构成整体上划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板块。四要件就是对两大块进行二次分析之后形成犯罪构成的四大基本元素即四大构成要件,依次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从刑事法制建设角度而言,犯罪构成理论乃是刑事法制的支柱。另一方面,从刑法学科体系角度而言,犯罪构成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
韩国刑法学会会长、韩国建国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权认为,在韩国刑法的发展史上呈现出德日刑法理论影响交替的状态,自从1910年韩国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开始,韩国法律深受日本的影响,但是在1960年德国有关行为论的争论传入韩国之后,到现今越来越多的留德韩国学者成为刑事法律的主导论战者,使得今天的韩国犯罪论体系事实上受到德国刑法的决定性影响。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比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的知识创作物的权利的总称。韩国延世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教授全智渊提出韩国知识产权侵害犯罪主要包括产业财产侵害犯罪、著作权侵害犯罪、营业秘密侵害犯罪等几大类别,而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可以从政策性根据和法理性根据两个观点看出其正当性。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而言,全教授认为将其编入刑法典,还是存续在特别法中,应该根据知识产权的内容上的专业性格和根据变化便于进行法律改正的特别法进行保护比较妥当。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首先应根据民事程序进行预防或恢复,然后进行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才是上策,因而规定为亲告罪更为合理。
鉴于“定性十定量”的定罪标准传统,中国现行刑法典和司法解释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均设置了相应的数额或数量定罪门槛即罪量因素。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认为在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上,中国更侧重于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在中国的刑事立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一类,纳入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之中的。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重大损失”的理解应当以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司法认定标准。而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因其行为具备双重违法性,而应负行政和刑事的双重法律责任。田宏杰认为,以“行政优先”为原则、“刑事先理”为例外,进行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和程序的设计安排,不仅是对行政犯罪本质的坚守和刑事法治使命的科学定位,而且是中国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新型受贿犯罪问题比较
中国刑法将“索取”他人财物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的两种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肖中华认为,对涉嫌受贿案件中“收受分离”情形应当分别处理。对于“索而未取”是认定受贿既遂还是未遂,抑或是无罪,应当从行为人与相对人主客观统一的情况下分别认定。“收而不受”是指行为人客观上收到相对人的财物时,在口头上表示了拒绝,但在案发时财物仍然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状态之中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对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同意接受相对人的财物,但财物却不由行为人本人占有的一种状况。肖中华认为财物由行为人收受还是第三者收受,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法益的侵害,因而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关于案发前财物交公的能否影响“收受”的成立,肖中华认为主要应从几个方面予以分析推断:一是从事前的索取,通谋行为中进行分析,二是从收受财物是否使用处置进行分析,三是从上交的时间上进行分析,四是从退回贿赂时的背景中进行分析,五是从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利益的性质中进行分析。
韩国的历届政府不仅对贿赂犯罪而且对系统性解决结构腐败进行了多次立法,从政府最近在2008年将贿赂犯罪法定刑大幅提高的修改方向上来看,韩国社会已将贿赂犯罪列入危险犯罪领域。韩国清州大学教授赵炳宣认为贿赂犯罪将所谓“抽象性危险犯”视为基本犯罪构成,是为了保护“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社会信赖”保护法益的考虑。现在韩国社会因为没有足够重视社会伦理和私人道德的公正性,维持所谓的“危险犯罪”的特征类型倒不如扩大其范围,通过刑罚对贿赂犯罪规范的规定,保护对规范信任的公民的期待,刑法和伦理的问题仍然是规范保护必不可少的最后手段。
警检关系问题比较
在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中,警检关系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戴玉忠指出:刑事司法体制中的警检关系本质上体现为一种法定关系,是国家职能主体的诉讼关系,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关系,是由国家政治体制决定的关系;我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警检关系是宪法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符合国情,应该继续发展和完善;警检一体化虽然有道理但尚不适合当今我国国情。
韩国全南大学教授金载润提出,尽管韩国检察制度改革一直以政治的独立和中立为改革目标,但由于错误地设定了改革主体加上检察改革方向的错误,韩国检察制度改革实际结果是失败的;改革的出发点应该从起诉独占权和起诉裁量权的限制入手,应当尽早创设常设机构即检察改革委员会,来推行长期的综合改革方案;对检察官公诉权的限制应由一般国民组成的组织来担当。
陷阱侦查问题比较
陷阱侦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被采用为一种侦查手段,但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陷阱侦查的问题都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从一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对诱惑侦查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类型作出界定,指出我国对诱惑侦查尚无立法规范,当产生违法后果或者因工作疏忽而给无辜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为被害者提供赔偿或补偿;对于诱惑侦查,关键在于要禁绝犯罪诱导型方式,并加强程序控制、严格适用条件,避免其“制造犯罪”或者其他副作用。
韩国刑事法学会副会长、韩国全北大学教授申洋均认为,陷阱侦查的概念要素应当包括:首先犯人目前没有带犯意,其次,适用诈术或者计略等诱发犯罪并构成犯罪者;就陷阱侦查的适法性,通过对比国外跟韩国本国的情况,指出陷阱侦查的适法性已经不能根据公式化的基准作出同一判断,而应该在关于一般搜查的原则的角度上具体检讨。
量刑程序改革问题比较
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合理的量刑有时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陈卫东指出当前中国法院量刑程序改革存在两种实践模式:相对隔离的量刑程序(如山东淄川模式)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两种模式,即“混合的量刑程序”和“隔离的量刑程序”(如江苏姜堰模式)。陈卫东更倾向于后者,理由是:隔离的量刑程序将有效缓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辩护人辩护难的困境,将大大缓和法官制作判决书说理难的尴尬局面,有利于保护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隔离的量刑程序不会在总体上造成审判迟延、浪费诉讼资源的问题。
韩国成均馆大学教授朴光珉以刑事诉讼法与被害者的角色相关的量刑条款为视角,提出这些条款中的问题,并寻求犯罪被害者积极参与量刑程序的方案,其中包括将被害者陈述从证人审问程序分离、明确被害者陈述的内容及界限、明确被害者陈述的时间及其方式。(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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